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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户外广告该不该缴空间使用费

南宁市拟修订的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中,“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交纳空间资源有偿使用费”的规定引起了部分南宁市民的关注(本报5月22日8版曾报道)。设置户外广告该不该缴空间使用费?如果要收费,收多少才合理?8月17日上午,南宁市人大常委会举行《南宁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立法听证。听证会上,来自社会各界的14名听证代表,围绕相关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讨论。

据悉,修订草案参考了珠海、西安等市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缴纳空间资源有偿使用费,而具体的收费方式由南宁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同时规定,户外公益广告、指示牌、标识牌、门面匾额以及通过招标拍卖取得户外广告发布权的,可不用缴纳这个费用。草案还规定,空间资源有偿使用费和招标、拍卖或协议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所得收入要纳入财政专户,专款用于城市建设和管理。

据了解,目前在“空间”的归属上,国家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眼下,广告界较为普遍的做法是,在政府公共资源上设置的户外广告所产生的收益,基本上由广告商交给有关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交纳给政府;对在私人、单位物业上发布的户外广告,广告公司历来都是将场租费直接交付给业主。